显示下一条  |  关闭

许子栋律师的博客

铁肩担道义,铸就人间正道。坦荡人生,仗义执言,无愧良知。

 
 
 
 
 
 

北京市 朝阳区 天秤座

 发消息  写留言

 
许子栋律师是1977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行业,曾先后在新闻总署《中华时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任职。现执业于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同时为北京电视台 “法制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制晚报》《新浪网》、CCTV《央视网络法制频道》点评律师,中央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首期特邀嘉宾律师。电话:13520160465 email:zidong@126.com
 
博客等级加载中...
今日访问加载中...
总访问量加载中...
最后登录加载中...
 
 
 
 
 
 
 
心情随笔列表加载中...
 
 
 
 
 
 
 

许子栋律师在2009年代理案件概览

2010-6-15 21:41:50 阅读30 评论0 152010/06 June15

最近所里一再要求归档,梳理了一下,发现2009年代理了一些案件,其中有几多辛苦几多甘甜,只有自己才有体会,告别2009,年龄变了,不变的是自己做事的风格,是坚韧的努力。我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付出才有回报。坚守法治基石,是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职责,无论清贫还是富有,有一颗法治的心,有一颗善良的心,有一颗同情的心,你才能路越走越宽。

民事案件

北京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争议标的额两千万)

张某与孙某普通合伙成立宾馆纠纷一案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黄某与某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解)

刘某与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被侵权一案(和解)

张某与通州某开发商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和解)

杜某与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解)

刘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解)

马某离婚一案等

刑事案件:

刘某兄弟涉嫌故意杀人(枪杀)一案(公诉机关对其中一兄弟撤回犯罪指控);

洪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死缓)

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涉嫌盗窃一案;(取保)

黄某、王某涉嫌赌博犯罪一案(取保)

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

姜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

张某涉嫌盗窃一案

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行政案件

阮某、周某和西城区城管监察大队行政诉讼一案

作者  | 2010-6-15 21:41:50 | 阅读(3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如何看待足球界“阴阳合同”

2010-3-12 17:40:35 阅读71 评论0 122010/03 Mar12

作者:许子栋

 杜威转会闹剧让足管中心乃至体育爱好者对国内球员转会的不严肃有了直观认识,对此我也有自己的看法。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是虚假的,一份是真实意思合同。之所以出现阴阳合同,主要是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球员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足球行业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竞技环境,乃致使一些球员在足球俱乐部中没有感到没有温暖、没有目标一遇到挫折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假如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涉嫌逃税,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行政机关将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监管及杜绝足球界“阴阳合同”?

1、 建议加强足管中心自身建设的内部规定,出台一批监管制度,尤其是包括俱乐部的监管和准入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对杜绝阴阳合同是根本举措。

2建议足管中心、足球俱乐部、经纪人、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以网签合同为纳税和工资凭证依据,。

3、推行经纪人制度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尤其是让律师做国内足球经纪人。因为律师对法律规章制度非常熟悉,一方面可事先预防从合同中预防俱乐部欠薪;从合同的细节上帮助球员维权,另一方面,可以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俱乐部欠薪的行为。

(作者系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

作者  | 2010-3-12 17:40:35 | 阅读(71) |评论(0) | 阅读全文>>

购买二手车时法律上“望、闻、问、切”

2010-2-26 10:20:19 阅读41 评论0 262010/02 Feb26

作者:许子栋

第一步,“望”,看看车的外表,有没有重大瑕疵,但是一般人是单从外表是看不出来的,最好找一个懂行的人陪同。同时要求卖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这是依据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规定。

第二步,“闻”,听声音,闻气味,即听汽车发动机的声音,闻尾气气味,最好用一张白纸放在尾气排气管处一会,看看是否存在问题,一般说来,车最好开半个小时左右,看看是否存在熄火等现象;同时听一听二手车卖主怎么评价;一般人作为普通购车人,在车辆专业知识方面与二手车经纪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而车辆的重大车损情况作为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明确告知买方,二手车经纪公司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构成欺诈。

第三步,“问”,一旦确定是某辆车,多打听一下,不是在二手车市场问,而是去交管部门问一下,去网上查一下,去该车所上保险公司问一下,都可以确定该车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总而言之,多问一下有好处没坏处。

第四步,“切”,车看好了,问清楚了,最后要签合同了,这是关键所在,一定要签正式合同文本,不可偏听偏信。依据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同时在2007年8月

作者  | 2010-2-26 10:20:19 | 阅读(41)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一起典型的专利诉讼案例

2009-12-14 0:44:28 阅读69 评论0 142009/12 Dec14

作者:许子栋

案件回放

我方当事人是“蜂窝纸芯某成形法”、专利号为ZL99XXX.0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于1999年7月提出申请,2003年5月被授权公告,因此在2003年5月X日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本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被告北京北方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作蜂窝芯生产设备,销售各种规格蜂窝板、单板,大理石蜂窝板、铝蜂窝芯,并结合生产铝合金蜂窝板隔断。且可年产蜂窝板 20 万平方米。而这种行为与原告的专利实质等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中关于产品专利的权利,违反专利法的规定。

基于此,我提出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封存并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并且不得再进行广告宣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取证焦点:

打专利案件,必须证明原告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必须提供相应的确凿、扎实、有效证据,形成一个有效证据链;

第一组证据:以证明原告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包括:

证据1、ZLXXXXX.0《发明专利证书》。

证据2、ZLXXXXX.0《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3、ZLXXXXXX.0《发明专利检索报告》。

证据4、ZLXXXXXXX.0专利缴纳专利费凭证

证据5、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载明内容,

作者  | 2009-12-14 0:44:28 | 阅读(69) |评论(0) | 阅读全文>>

触电死亡 经鉴定现场却不具备触电条件 如何维权?

2009-12-14 0:40:05 阅读122 评论0 142009/12 Dec14

作者:许子栋

最近我代理一个案件,事情简要经过:2007年7月17日在中午,在朝阳区某地一个个体汽修门市部——门前,一个人去修车,下车时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符合电击死亡,左足底有电流斑一个。

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被害人的货车车厢上有供电公司管理运营的10KV输电线的跌落式熔断器,而且在现场勘察第4点写到,“上述10KV输电线的跌落式熔断器并未发现明显放电痕迹”,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经过检测,现场不具备触电条件。

据此,供电公司提出的有证据证明所管辖的电力设备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现场不具备触电条件,触电死亡案件如何被害人如何得到赔偿?

对此,我在法庭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并最终得到法庭支持。

就事实来说,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被害人的货车车厢上有上诉人管理运营的10KV输电线的跌落式熔断器,而且在现场勘察第4点写到,“上述10KV输电线的跌落式熔断器并未发现明显放电痕迹”,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以跌落式熔断器并未发现明显放电痕迹为由认为该跌落式熔断器不具备触电条件,请注意,该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未发现明显放电痕迹”系不绝对确定措辞,据此不能完全排除该跌落式容电器放电的可能性。

因为,电的运营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作业,尤其本案中10KV电的运营及使用更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案发现场旁就是具有高度危险作业的电力公司所

作者  | 2009-12-14 0:40:05 | 阅读(1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加盟韩国某品牌中的三起连环诉讼

2009-12-14 0:38:24 阅读32 评论0 142009/12 Dec14

作者:许子栋

韩国某品牌经销商以“韩国某品牌特许专卖店”名义,在安徽省淮北市、吉林省长春市、河北高碑店等地招聘加盟商,并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我方当事人享有韩国某品牌系列产品经销权。

正是看到韩国某品牌的国际背景,基于签订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具有取得良好的收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所代理的三家当事人先后才和其签订的加盟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我方当事人经营商品范围仅限于韩国某品牌的服饰,且为维护韩国某品牌专卖店的全国统一形象,不得擅自销售其他品牌商品,否则以违约论。

可是在签订合同后,短短两月间,韩国某品牌经销商先后许可两家加盟店和原告在相同区域享有同样的权利,更为甚者,有一家加盟店和我方当事人不超过一百米,严重影响了我方的的经营收入,致使我方不得不关闭该加盟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韩国某品牌经销商提供的商标服饰质量屡屡不合格,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货,经常缺货断货等等表现已经给我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

同时我通过调查并结合实际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可是韩国某品牌经销商却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并隐瞒了这一事实。

韩国某品牌经销商一再声称其对经营商标和商号为其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所有,然而根据我从国家商标局的资料显示,所经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是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已经获得正式注册了。

我通过韩国朋友协助调查发现其使用的商标并未被韩国本部授权,其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非常不利。

作者  | 2009-12-14 0:38:24 | 阅读(32)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公章背后 373万征地补偿款迷案

2009-12-14 0:37:17 阅读68 评论0 142009/12 Dec14

作者:许子栋  陈俊杰(记者)

缘起

2007年6月24日上任至今,许玉良就没见过村委会公章。

这位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的新任村主任于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将“保管”公章的老主任聂玉山告上法院。上月底,通州法院漷县法庭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该案从2007年至今,业经一审、二审乃至北京高院再审,案情依然迷雾重重。

事实上,公章背后的“秘密”远比公章之争本身来得复杂。

2009年11月11日,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村委会大院。每间屋子都锁着门,四处满是灰尘。  屋顶上,还留有前几天初雪的痕迹;墙上,今夏选举村主任用粉笔写下的“正”字依稀可见。

“村委会瘫痪了,干部都在家办公。一个靠签字,一个靠盖戳。”村民们说的这两人是指新任村主任许玉良和老主任聂玉山。

“南五十”地块

许玉良说,他讨公章是想查清后尖平村373万征地补偿款的去向。漷县镇金三角开发区引进企业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后尖平村“南五十”地块。身材微胖的许玉良指着村西一片在建楼房说,这就是北京金三角开发区占用的后尖平村“南五十”地块,板上钉钉的就有93.39亩,还有没查清楚的。“南五十”地块的93.39亩土地,涉及后尖平村50多户的口粮田和近10户的承包田。

可是,两征地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政府、金三角开发区管委会并没有和后尖平村村委会履行法定的手续,也没有和后尖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合同,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

2006年6月,村

作者  | 2009-12-14 0:37:17 | 阅读(68) |评论(0) | 阅读全文>>

尝试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突破 百万诉讼最终和解

2009-12-14 0:31:18 阅读106 评论0 142009/12 Dec14

作者:许子栋

案件回放

被告吴某与河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9日共同向我方当事人郑先生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于2008年3月9日以前把所借款项全部还清。后被告吴某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请求延期于2009年元月1日前偿还本息。

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那么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可是被告吴某和河北某公司在远远超出还款期限后,拒绝还款,为此不得不将两被告起诉到河北某地法院。

在法院2009年5月底立案后,6月上旬,法院通知我领取裁定书,裁定书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XX因涉嫌犯罪被河北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正在侦查羁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一个法学原则“先刑后民”,也就是说只有邢事案件处理完了,才能处理民事案件。结合本案实际,查找法律条文,我向法院提起了紧急商榷函,尝试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突破。

我认为,就本案来说,原告郑XX与被告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XX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本案中,被告吴XX于2009年5月20日被XX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是由于吴XX涉嫌其他经济犯罪,而非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而发现涉嫌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

我提

作者  | 2009-12-14 0:31:18 | 阅读(106) |评论(0) | 阅读全文>>

查看所有日志>>

 
 
 
 
 
 
 
博友列表加载中...
 
 
 
 
 

日历

 
 
模块内容加载中...
 
 
 
 
 
 
 
列表加载中...
 
 
 
 
 

天气

 
 
模块内容加载中...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2

   
创建博客 登录  
 关注